(2015)温苍龙民初字第5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缪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龙民初字第545号原告:缪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缪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缪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缪某向本院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缪某负担。审 判 员 陈德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陈祥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