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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龙民初字第5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缪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龙民初字第545号原告:缪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缪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缪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缪某向本院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缪某负担。审 判 员 陈德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陈祥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