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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执字第1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张玉刚申请执行魏连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刚,魏连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执字第1483号申请人张玉刚,男,汉族,61岁,职工,现住巴林左旗。被执行人魏连峰,男,汉族,57岁,职工,现住巴林左旗。申请人张玉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魏连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巴民初字第287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魏连峰在中国银行巴林左旗支行营业部发放的工资款1208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毛永民审判员  孟 和审判员  徐国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 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