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贺民初字第13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原告吴国其与被告杨振东、班瑞莉追偿权纠纷一案转程序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国其,杨振东,班瑞莉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贺民初字第1377-1号原告吴国其,男,回族,1964年6月13日出生,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小学文化,农民,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被告杨振东,男,回族,1990年8月25日出生,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初中文化,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被告班瑞莉,女,回族,1989年9月14日出生,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初中文化,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受理的原告吴国其与被告杨振东、班瑞莉追偿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原告吴国其与被告杨振东、班瑞莉追偿权纠纷的适用程序由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代理审判员 梁 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薄迎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