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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法民保字第00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邹先云与李玉明,刘世梅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保全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邹先云,刘世梅,李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保字第00100号申请人邹先云,男,196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申请人刘世梅,女,197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申请人李玉明,男,197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申请人邹先云与被申请人刘世梅、李玉明因民间借贷发生纠纷,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查封被申请人刘世梅所有的渝XXXX**奥迪牌小轿车。申请人邹先云以其所有的渝YYYY**奥迪牌小轿车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邹先云申请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刘世梅所有的渝XXXX**奥迪牌小轿车,查封期限一年;二、查封申请人邹先云所有的渝YYYY**奥迪牌小轿车,查封期限一年。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保全费2520元,由申请人邹先云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谢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廖芮告知: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当事人需继续申请财产保全应在期限届满十个工作日前向本院提出,当事人如未在该期限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查封、扣押、冻结效力消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