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西泗商初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杨如林、郑云南与郑云南、李桂梅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如林,郑云南,李桂梅,郑顺千,俞雪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泗商初字第393号原告:杨如林。委托代理人:王伟峰、马菁,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云南。被告:李桂梅。被告:郑顺千。被告:俞雪花。委托代理人:郑顺千,系俞雪花丈夫。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如林诉被告郑云南、李桂梅、郑顺千、俞雪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如林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如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如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预收8765元,应收190元,减半收取95元,由原告杨如林负担。审判员 高 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胡荧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