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2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范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民初字第2158号原告:范某,居民。被告:王某,居民。原告范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某、被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范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1995年8月31日生一男孩,取名王某某,现已成年。因双方感情不和,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王某辩称,夫妻双方感情很好,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1995年8月31日生一男孩,取名王某某,现已成年。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结婚证一份在卷为凭,经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查属实,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破裂,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范某与被告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范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耿智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翟汝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