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民初字第5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6
案件名称
原告潘某某诉被告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某,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初字第587号原告潘某某,女,汉族,住顺平县。被告邹某某,男,汉族,住顺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某诉被告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当事人行使诉权的自由体现,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新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石月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