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执字第8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黄永霞与王怀福、辛小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永霞,王怀福,辛小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寿执字第845号申请执行人:黄永霞。被执行人:王怀福。被执行人:辛小英。上列双方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1月25日审结,该案(2014)寿民初字第3437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黄永霞对被执行人辛小英名下所有的潍坊科技学院2号楼2单元502室进行了保全。现被执行人辛小英已经缴纳全部执行款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辛小英名下潍坊科技学院2号楼2单元502室房产的查封。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牟明刚执行员 魏 琨执行员 赵光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