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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一初字第14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黄仁山与潘祖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仁山,潘祖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一初字第1487号原告黄仁山。被告潘祖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仁山与被告潘祖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仁山于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在庭外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并已达成相关协议,被告潘祖平已自觉履行义务,原告黄仁山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仁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仁山负担。审判员  潘知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马冰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