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淄仲执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张店传世木歌家具厂与淄川区城二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店传世木歌家具厂,淄川区城二建筑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九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淄仲执字第402号申请执行人张店传世木歌家具厂。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东四路杜科站。负责人肖昌传,厂长。被执行人淄川区城二建筑公司。住所地:淄川吉祥路48号。法定代表人耿庆利,董事长。申请人张店传世木歌家具厂与被申请人淄川区城二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淄博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5月29日作出(2014)淄仲裁字第262号裁决书,因被申请人淄川区城二建筑公司到期未履行裁决书裁决事项,申请人张店传世木歌家具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执行。为便于执行,将本案指定张店区人民法院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仲裁委员会(2014)淄仲裁字第262号仲裁裁决一案由张店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晓伯审判员 曹继明审判员 孙兆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孙 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