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09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周开礼与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杨家坪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开礼,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杨家坪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9009号原告周开礼,男,197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杨家坪店,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正街26号负一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开礼诉被告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杨家坪店产品销售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周开礼于2015年8月10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开礼的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开礼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开礼承担。代理审判员 付家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周才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