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保字第8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郭跃坤与王秀霞、程书龙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跃坤,王秀霞,程书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保字第8135号申请人郭跃坤。被申请人王秀霞。被申请人程书龙。申请人郭跃坤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王秀霞驾驶的登记在程书龙名下的冀F×××××号小轿车一辆进行保全。申请人郭跃坤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郭跃坤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王秀霞驾驶的程书龙名下的冀F×××××号小轿车一辆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诉讼保全费220元,由申请人郭跃坤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杨艳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石博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