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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行立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曹春波、曹世杰与大连市金州区劳动监察大队确认行政违法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春波,曹世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金行立字第00009号起诉人:曹春波,男。起诉人:曹世杰,男。2015年7月30日,本院收到曹春波、曹世杰的起诉状,称大连市金州区劳动监察大队在2014年受理原告索要2007年至2009年大连宏安劳务公司关于合同和拖欠保险案件当中拒绝原告看档案,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被告行政违法。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政府信息是指政府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案中,起诉人可以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获取相关材料。申请人在本次起诉前并未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且本院已经向其释明可以先行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予以解决的情况下,起诉人不同意申请信息公开,坚持本次诉讼。因此,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立案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曹春波、曹世杰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对曹春波、曹世杰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宫绍辉审判员  贵 馨审判员  史振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于雪然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政府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