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执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彭信与刘爱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勒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执字第43号申请执行人彭信,男,汉族,1977年4月16日出生,住新疆阿勒泰市。被执行人刘爱红,女,汉族,1972年9月1日出生,住新疆阿勒泰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彭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爱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彭信与被执行人刘爱红自愿协商,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刘爱红将其(已故)丈夫卞志强所有的位于XX县XX镇团结北路XX小区X座X室,XX牌小轿车一辆,XX牌商务轿车一辆,抵偿申请人彭信的欠款40万元及相关费用。因车辆故障,暂时无法执行过户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4)阿民一初字第6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多哈德尔别克审判员 马 力审判员 米 热 别 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姜 海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