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未初字第00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未初字第00081号原告高某,女,汉族,无业,住鞍山市千山区。被告李某,男,汉族,无业,住海城市响堂管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高某经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 判 长 吕兴强人民陪审员 张益维人民陪审员 赵吉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赵彬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