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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未初字第00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未初字第00081号原告高某,女,汉族,无业,住鞍山市千山区。被告李某,男,汉族,无业,住海城市响堂管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高某经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 判 长  吕兴强人民陪审员  张益维人民陪审员  赵吉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赵彬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