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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执字第20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山东晨鸣纸业销售有限公司与浙江晟丰包装有限公司、陈玉丰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晨鸣纸业销售有限公司,浙江晟丰包装有限公司,陈玉丰,金友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寿执字第2039-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晨鸣纸业销售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浙江晟丰包装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陈玉丰。被执行人:金友爱。上列双方当事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寿商初字第1432、1436、1441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因案件执行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浙江晟丰包装有限公司四色胶印机3台、自动四色水墨印刷开槽机及堆积机2台、自动水墨印刷开槽模切机1台、ETERNA全自动压纸机2台。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姜永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丽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