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枞行执申字第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枞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疏锋、王香云计划生育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枞行执申字第00041号申请执行人:枞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法定代表人:王照祥,该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疏锋,男,1979年4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执行人:王香云,女,1984年1月3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系疏锋之妻。申请执行人枞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疏锋、王香云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枞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8月25日作出的枞征决(2014)089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决定向疏锋、王香云征收社会抚养费69060元。被征收人疏锋、王香云未自觉交纳。权利人枞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5日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并向被执行人疏锋、王香云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今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枞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枞征决(2014)089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方晓侯审判员 汪 霖审判员 乔启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章胜莲附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