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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025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原告程茉与被告谷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初字第02573号原告程某。被告谷某。原告程某与被告谷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某,被告谷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12月19日登记结婚,婚前被告就欠钱,但向原告隐瞒。婚后二十多天,被告私拿钱款近2万元,并从原告处骗走2万元(事后了解,被告于2014年11月份借高利贷4万元)离家出走躲债。半个月后回来,被告仍与原告分居,一个月后,被告又离家躲债。原告认为,判决前被告所欠债务与原告无关。双方登记后,被告母亲给了原告5万元用于生活,又被被告要走2万,其余已经全部用于买家具、床、被套、窗帘等生活用品,以及原告买药治病和生活。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因为原、被告登记后,被告母亲给原告5万元用于办婚礼,原告不将这5万元还给被告母亲,被告是不会同意离婚的。被告确实有小额贷款,但是没有让原告还过一分钱,第二次离开家是因为工作压力大,以及与原告闹离婚,被告离家一段时间。双方的共同财产有家具。如果原告能把钱返还给被告母亲,被告就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4月相识,并于2014年12月19日在大连市西岗区民政局自愿登记结婚,双方婚后无子女。被告于婚后二十余天因个人原因离家,双方开始分居至今。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及当事人陈述笔录在案为凭,这些证据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但婚后感情不睦,并于婚后二十多天开始分居至今,原告坚决要求离婚,被告虽表示不同意离婚,但是其不同意离婚的理由是原告未返还被告母亲曾经给原告的钱,而不是出于对双方感情的认可和珍惜,被告亦未表现出对婚姻关系的挽留。经本院调解和好无效,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要求原告返还被告母亲曾经给原告5万元的请求,原、被告结婚登记后,被告母亲给付原告5万元用于结婚,该款项系被告母亲对原、被告的赠与,属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原告将钱款用于装修及生活消费,被告未能举证证明该款项有剩余,故对被告要求返还5万元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要求分割家具的请求,因原、被告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家具的存在以及家具的种类、品牌、型号、数量等,本案不予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程某与被告谷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谷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程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婷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