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执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广元市苍溪凤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四川高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元驰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夏驰、周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元市苍溪凤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四川高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元驰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夏驰,周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168号申请执行人广元市苍溪凤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强,四川天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四川高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安,经理。被执行人广元驰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夏驰,董事长。被执行人夏驰,男,汉族,生于1973年12月5日,住成都市青羊区。被执行人周波,男,汉族,生于1967年8月26日,住成都市锦江区。本院立案执行的广元市苍溪凤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四川高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元驰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夏驰、周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广民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的相关精神,裁定如下: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广民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由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晋晖审 判 员 孙 炜代理审判员 程 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苟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