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执字第00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宋辉与何文科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某某,何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扶执字第00060号申请执行人宋某某被执行人何某某申请执行人宋某某与被执行人何某某故意伤害民事赔偿纠纷一案,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4日作出的(2014)灞刑初字第001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宋某某向灞桥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灞桥区人民法院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何某某正在服刑期间(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无存款,家中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其父外出打工不在家,其父母早已离婚,并且无车辆和外购商品房,申请执行人宋某某在外地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如下:对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4日作出的(2014)灞刑初字第00109号民事判决书关于宋某某的民事赔偿部分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锁 林执行员 孙 武 斌执行员 陈军某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