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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中民(商)终字第10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闫德棉与杨海伦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闫德棉,杨海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商)终字第101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闫德棉,男,1976年10月22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海伦,女,1974年11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宫殿安,北京大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闫德棉因与被上诉人杨海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4)通民(商)初字第182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咸海荣担任审判长,法官孙妍、刘杨田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8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闫德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闫德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闫德棉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鉴定费6700元,由闫德棉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闫德棉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咸  海  荣代理审判员 孙     妍代理审判员 刘  杨  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董沛书记员苏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