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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初字第6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原告方某甲与被告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甲,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淮民初字第603号原告方某甲。被告左某某。原告方某甲诉被告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方某甲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依法由审判员代钟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左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方某甲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7月12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都属于再婚,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不和,且被告不尊重原告父母、殴打原告父母,还把原告的购房款带走,把两个女儿也带走,不让原告与女儿见面,剥夺了原告做父亲的权利,现双方已分居一年半,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向法院起诉离婚,请法院依法裁决。被告左某某未到庭。(经与被告电话联系,被告辩称同意离婚,但要求抚养两个孩子。)原告方某甲为支持自己的诉求,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1份,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婚姻关系;2、原、被告的常住人口登记卡,证明原、被告的身份。本院根据原、被告双方的陈述、举证、诉辩及庭审意见,对本案的事实确认如下: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7月12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于2011年生育长女方某乙,2012年生育次女方某丙。本院认为,原告方某甲与被告左某某因家庭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提出离婚,被告同意离婚,故对于原告离婚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孩子的抚养问题,由于孩子一直在被告处抚养着,继续由被告抚养更为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方某甲与被告左某某离婚。婚生两女方某乙、方某丙由被告抚养。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代 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郑乐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