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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中法立民终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第三建筑公司惠东分公司与创富商贸广场房产开发(惠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第三建筑公司惠东分公司,创富商贸广场房产开发(惠州)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中法立民终字第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第三建筑公司惠东分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创富商贸广场房产开发(惠州)有限公司。上诉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第三建筑公司惠东分公司不服惠东县人民法院(2013)惠东法民一初字第35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第三建筑公司惠东分公司上诉称:本案涉及面广,在惠东县及惠州市具有重大影响,属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因此该案件理应由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上诉人即原审被告的住所地在惠东县,因此惠东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认为本案在惠州地区有重大影响,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丽蕴审 判 员  XX锋代理审判员  刘艳妹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旭聪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