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宣中执字第001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泾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与被执行人安徽泾县光玉实业有限公司、郑光玉、胡小玲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泾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安徽泾县光玉实业有限公司,郑光玉,胡小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宣中执字第00171-1号申请执行人:泾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住所地安徽省泾县泾川镇桃花潭西路财政大楼一层,组织机构代码66947867-1。负责人:陈莉,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胡国华,安徽胡国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安徽泾县光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泾县泾川镇园林民营企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85346229-0。法定代表人:郑光玉,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郑光玉,男,195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系安徽泾县光玉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安徽省泾县川镇园林村老四甲组26号,公民身份号码342529195501260410。被执行人:胡小玲,女,195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342529195911230425。委托代理人:郑光玉,男,农村居民,住安徽省泾县川镇园林村老四甲组26号,系胡小玲丈夫。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泾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与被执行人安徽泾县光玉实业有限公司、郑光玉、胡小玲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安徽泾县光玉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安徽省泾县泾川镇园林民营企业园区的房产证号为[房地权泾川字第001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泾国用(2004)第492号]及机械设备。2015年6月2日,本院依法委托安徽中信房地产土地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资产进行评估。现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定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最高��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安徽泾县光玉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安徽省泾县泾川镇园林民营企业园区的房产证号为[房地权泾川字第001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泾国用(2004)第492号]及机械设备。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芮征兵审 判 员 张逸峰代理审判员 杨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张翀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