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云执民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仁望与云和县森华工艺厂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仁望,云和县森华工艺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云执民字第302号申请执行人:王仁望。被执行人:云和县森华工艺厂,住所地云和县。法定代表人:陈春华,该厂负责人。申请执行人王仁望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云劳人仲案字(2015)第16号云和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云和县森华工艺厂在(2015)丽云执民字第302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