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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州民一初字第025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张中友与方子辉、丁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中友,方子辉,丁影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一初字第02587号原告:张中友,男,1980年02月0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委托代理人:韩珍,女,197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方子辉,男,197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丁影,女,197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中友诉被告方子辉、丁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中友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中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中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谭学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许 静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