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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门民初字第00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与被告陶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民初字第00488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徐亚菊,启东市南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陶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属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葛 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陆玉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