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门民初字第00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与被告陶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民初字第00488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徐亚菊,启东市南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陶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属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葛 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陆玉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