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民初字第18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郑一民与郑聪山、庄青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一民,郑聪山,庄青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1894号原告郑一民,男,1978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委托代理人刘建良,泉港区东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郑聪山,男,198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被告庄青霞,198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一民与被告郑聪山、庄青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一民以其欲与被告郑聪山、庄青霞庭外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一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一民负担。审判员 欧建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钟伟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