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休民一初字第00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胡某甲与胡某乙、胡某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休民一初字第00271号原告:胡某甲,女,194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被告:胡某乙,男,196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被告:胡某丙,男,196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经济开发区。原告胡某甲诉被告胡某乙、胡某丙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鹏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胡某甲、被告胡某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胡某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现本案已审理终结。胡某甲诉称:胡某乙与胡某丙系其儿子;丈夫已于1989年病逝,胡某甲多年来一直跟随胡某丙生活,近几年来胡某丙对没有经济来源的胡某甲不管不顾,胡某甲多次要求胡某丙履行赡养义务,胡某丙均置之不理。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二被告履行赡养义务,每人每月给付生活费200元;医疗费在扣除新农合报销部分后,二被告一人承担一半,并需轮流垫付胡某甲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和负责护理事宜;胡某丙应尽快将胡某甲居住的安置房自由水接通,并承担日后水电费及维修费;胡某丙支付其为拿到拆迁款向胡某甲许诺的5000元。胡某甲未向本院提供证据以支持其诉讼请求。胡某乙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胡某丙在庭审中辩称:同意赡养,但是两兄弟要一起赡养,对于每月给付200元生活费没有异议,但是胡某乙每月也要给付200元。胡某丙未向本院提供证据以支持其辩解。本案事实经审理,查明:胡某甲与其丈夫共生育了两个儿子,即胡某乙与胡某丙;胡某甲丈夫已于1989年病逝;胡某甲多年来一直跟随胡某丙生活,并居住在一起,直至胡某丙和胡某甲搬至万福嘉苑安置小区才分开居住。另查明胡某甲已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稳定的经济来源。本院认为:子女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且是法定义务。胡某甲的生活费、医疗费、住院护理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胡某丙与胡某甲住在同一单元,其照顾胡某甲更为方便,本院认为由胡某丙负责接通胡某甲住房自来水为宜,但日后的水电费和维修费应由二被告平均分担为宜;胡某甲未就其主张的5000元向本院提供证据,且不属于赡养范畴,在本案中,本院不予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胡某乙、胡某丙从2015年8月起每人每月给付原告胡某甲生活费200元;二、被告胡某乙、胡某丙从2015年8月起轮流垫付原告胡某甲的医疗费并护理胡某甲,原告胡某甲的医疗费扣除新农合报销部分由被告胡某乙、胡某丙各承担一半;三、被告胡某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接通原告胡某甲住处自来水,所需费用及日后水电费、维修费由被告胡某乙、胡某丙各承担一半;四、驳回原告胡某甲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即40元,由胡某乙、胡某丙各负担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交纳案件受理费,否则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本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代理审判员吴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王瑜(代)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第十条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第十一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第十二条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第十三条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第十四条赡养人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第十五条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