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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龙状商初字第5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温州风速实业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市瑞达服装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风速实业有限公司,马鞍山市瑞达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龙状商初字第563号原告:温州风速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丽丽。委托代理人:叶旭、张茹,浙江旭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鞍山市瑞达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传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风速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马鞍山市瑞达服装有限公司加工合同承揽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温州风速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温州风速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风速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343元,减半收取10671.50元,由温州风速实业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许德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谷顺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