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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铜官执字第01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铜陵市中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孙红梅、唐韵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陵市中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孙红梅,唐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铜官执字第01492号申请执行人铜陵市中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铜陵市郊区。被执行人孙红梅,女,1970年7月15日出生,住铜陵市。被执行人唐韵,女,1991年3月20日出生,住铜陵市。铜陵市中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孙红梅、唐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铜官民督字第00077号支付令已生效,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孙红梅、唐韵名下价值35万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贤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马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