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3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3064号原告:宋某,居民。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张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