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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初字第29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李淑荣、黄久林、王瑞匣与赤峰市阿斯哈图老年服务中心、雷明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淑荣,黄久林,王瑞匣,赤峰市阿斯哈图老年服务中心,雷明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初字第2972号原告李淑荣,女,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新城区。委托代理人黄久林(与原告李淑荣系母子关系),自然情况同原告黄久林。原告黄久林,男,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新城区。原告王瑞匣,女,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新城区。被告赤峰市阿斯哈图老年服务中心,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桥北物流园区桥北街道办事处对过。法定代表人不详。被告雷明,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李淑荣、黄久林、王瑞匣诉被告赤峰市阿斯哈图老年服务中心、雷明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淑荣、黄久林、王瑞匣诉称,三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8月31日签订养护合同,合同约定由三原告向被告交纳养护费99000元,养护期限为终身,并每人每月享受600元生活保证金,被告按养护合同为原告提供养护服务。合同签订后,三原告如约于2013年8月31日交纳了养护费99000元,但被告未按约定提供养护义务。被告赤峰市阿斯哈图老年服务中心系由被告雷明实际经营。为此,三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2013年8月31日签订的养护合同;二被告返还养护费99000元;二被告支付2015年3月至2015年6月期间的最低生活保证金7200元。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李淑荣、黄久��、王瑞匣提供的养护合同中的内容记载,在养护合同的另一方加盖印章的主体的名称为阿斯哈图老年服务中心,受送达并提交书面答辩的被告的名称为赤峰市红山区阿斯哈图老年服务中心。原告现所诉的被告的名称为赤峰市阿斯哈图老年服务中心。原告现无证据证明其所诉的名称为赤峰市阿斯哈图老年服务中心的被告主体存在,亦无证据证明雷明系其所诉的赤峰市阿斯哈图老年服务中心的实际经营人。故原告以现有证据将赤峰市阿斯哈图老年服务中心及雷明作为本案的被告,主体不适格。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淑荣、黄久林、王瑞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12元,全额退还给原告李淑荣、黄久林、王瑞匣,邮寄送达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锐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新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