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法执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马厚健与刘国伟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厚建,刘国伟,赵文岗,青州市安居装具钢构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法执字第251号申请人马厚建。被执行人刘国伟。被执行人赵文岗。被执行人青州市安居装具钢构厂,住所地:青州市东邢村。法定代表人刘国伟,经理。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4日审结,该案(2013)青法民初字第7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暂无履行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青法民初字第7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建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众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