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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民终字第1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孙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某,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镇民终字第110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教导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潘某,无业。上诉人孙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镇经丁民初字第00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孙某、潘某于1991年6月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生有一女,现已成年。近年来,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孙某曾于2011年7月、2012年7月、2013年10月三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经法院判决均驳回了孙某的诉讼请求。现孙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审理中,潘某表示不同意离婚。原审法院认为:孙某、潘某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夫妻感情尚可。近来,双方虽然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不睦,但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今后,只要双方珍惜夫妻感情,关心体贴对方,夫妻关系是能改善的。据此,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孙某要求与潘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上诉人孙某不服原审法院判决,向本院上诉称,夫妻双方长期分居,感情确已破裂,原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潘某辩称,其无生活来源,身体有病,不同意离婚,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对原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孙某结婚至今已二十多年,近年来,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理应互谅互让,互相扶助,珍惜夫妻感情,且被上诉人潘某一直不同意离婚。原审法院对孙某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的现状等进行综合分析后,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有改善的可能,判决驳回孙某要求与潘某离婚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由上诉人孙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樊华勇代理审判员  宋 涛代理审判员  甘可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周旻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