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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中民终字第099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上海知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刘庆强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知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刘庆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0990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知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沪青平公路1362号1幢1层E区111室。法定代表人李四新,副总裁。委托代理人徐炜,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庆强,男,1990年10月6日出生。上诉人上海知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庆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067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期间,上海知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经审查认为,二审诉讼中上海知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上海知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海知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蒋 巍代理审判员  张海洋代理审判员  蒙 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杜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