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8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永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汤学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永民初字第859号原告永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黄云根,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鄢定万,男,潭城信用社员工,特别授权。被告汤学习。原告永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汤学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辉翔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永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委托代理人鄢定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汤学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永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称,被告于2013年1月11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借款期限24个月,用途为种烟叶,到目前为止结欠贷款余额为30000元,利息4562元,经多次催收,被告拒不偿还。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本金30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及相关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汤学习未答辩。原告永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为支持其诉请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第一组证据借款凭证、放款出账通知书及贷款发放要素审核表各一份,拟证明被告于2013年1月11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约定月利率8.712500‰,按季结息,借款到期时间为2015年1月10日;第二组证据被告汤学习及其妻子邓才英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及结婚证复印件一组,拟证明被告于2013年1月11日复印其夫妻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用于贷款。被告汤学习未到庭无法进行质证,本院认为借款凭证上有被告汤学习的签名、放款出账通知书及贷款发放要素审核表是原告内部记录被告贷款的情况,内容与借款凭证互相对应,被告及其妻子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和结婚证复印件系被告借款时自愿提供给原告的,且有被告汤学习的签名,上述证据系合法、真实、有效证据,能够证明本案的事实,且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确认。综合以上证据的分析与认定,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本案的法律事实如下:被告汤学习于2013年1月11日向原告永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30000元,借款用途为种烟叶,借款于2015年1月10日到期,约定月利率8.712500‰,按季结息。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归还借款本金,归还利息至2013年5月30日止,现尚欠本金30000元及自2013年6月1日起的利息。本院认为,原告永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汤学习签订的借款凭证实质上是一份简易的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依约给付了被告借款,被告理应在借款到期后及时归还所有借款本息。现借款已到期,被告仍未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所欠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合法,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利息的计算,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按约定利率计算,逾期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逾期利率的规定计算利息。被告汤学习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汤学习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永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0000元整及自2013年6月1日起至还清本金之日止的利息(合同期内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逾期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逾期利率的规定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汤学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辉翔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林 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温馨提示: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不申请,视为放弃,即丧失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权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