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东商初字第2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营销服务部与宁波市公路管理局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营销服务部,宁波市公路管理局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东商初字第2436号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营销服务部。代表人:贺凯。委托代理人:滕凯凯。被告:宁波市公路管理局。法定代表人:梁成初。委托代理人:童哲,周诚。本院在审理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营销服务部与被告宁波市公路管理局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6日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宁波市公路管理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营销服务部撤回对被告宁波市公路管理局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营销服务部负担。审 判 员 阮佳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孙晓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