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康执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李英与赵春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康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英,赵春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康执字第289号申请执行人:李英,男,1975年10月4日生,汉族,个体业主,住康平县。被执行人:赵春宇,男,1977年3月19日生,满族,农民,住康平县。本院在执行李英与赵春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康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康民初字第146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树光审判员 范 斌审判员 张孝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孙镜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