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民终字第1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梅永真与济宁市兖州区新兖镇前寨子村村民委员会、梁延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梅永真,济宁市兖州区新兖镇前寨子村村民委员会,梁延泉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终字第128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梅永真,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文艳,农民。委托代理人樊保民,兖州兴隆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宁市兖州区新兖镇前寨子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周忠林,村主任。委托代理人梅艳,兖州新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马国柱,兖州新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延泉,农民。委托代理人梅艳,兖州新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马国柱,兖州新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梅永真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2014)兖民初字第19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2014)兖民初字第194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周英杰审 判 员 扈 琳代理审判员 吕玉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