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烈民一初字第01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淮北市新洪杨煤矿与梁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烈民一初字第01762号原告:淮北市新洪杨煤矿,住所地淮北市烈山区。法定代表人:黄克,该矿矿长。委托代理人:代根军,安徽众星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华,男,196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淮北市新洪杨煤矿职工,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北市新洪杨煤矿与被告梁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较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韩秀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现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