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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龙民初字第5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龙民初字第540号原告:刘某甲。委托代理人:郑蒙蒙,浙江法之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乙。委托代理人:杨平度、林斌斌,浙江豪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刘某甲负担。审 判 员 黄通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陈秋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