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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西陵执字第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胡蓉与曾盛其他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西陵执字第496号申请执行人胡蓉,无业。被执行人曾盛,长江管理局职工。申请执行人胡蓉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4)鄂西陵民初字第01287号民事判决书及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宜昌中少民终字第0002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曾盛给付申请执行人现金15497.50元;为申请执行人胡蓉清偿招商银行信用卡(卡号末四位5711)的到期欠款49999.80元;自2014年6月1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15497.5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标准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41元及执行费89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曾盛的银行存款66928.3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收入。二、被执行人曾盛自2014年6月1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15497.5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标准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审判长  龚万青审判员  马晓曦审判员  余 晓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吴 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