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韶武法立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韶关市大宇管桩有限公司与广东省电白建筑工程总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武法立保字第55号申请人韶关市大宇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被申请人广东省电白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茂名市电白县,法定代表人:廖群雄申请人韶关市大宇管桩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东省电白建筑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韶关市大宇管桩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广东省电白建筑工程总公司名下价值90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韶关市大宇管桩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广东省电白建筑工程��公司名下价值900000元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韶关市大宇管桩有限公司用作财产保全担保的粤F×××××及粤F×××××重型罐式货车各一辆。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冻结银行存款及其它资金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岳正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邓文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