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三民终字第00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王睿勤与张爱武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终字第006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睿勤,男。委托代理人董福振,河南晨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进行辩论、调解、达成和解、代领法律文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爱武,男。委托代理人赵百路,渑池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撤诉、提起上诉。上诉人王睿勤因与被上诉人张爱武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渑池县人民法院(2015)渑民初字第3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睿勤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睿勤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睿勤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上诉人王睿勤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旭飞代理审判员  孟大艳代理审判员  李 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韩 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