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柯执委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浙江圣山科纺有限公司与绍兴兆博针纺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圣山科纺有限公司,绍兴兆博针纺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柯执委字第44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圣山科纺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法定代表人:许尔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绍兴兆博针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永明。申请执行人浙江圣山科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绍兴兆博针纺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杭萧商初字第32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圣山科纺有限公司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院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并指定执行员茹敏敏执行本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绍兴兆博针纺科技有限公司已歇业,在原注册所在地无法找到该公司,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依据或线索,并向本院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绍柯执委字第4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戴张奎审判员 章亚伟审判员 周 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朱琳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