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行审执字第00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汝南县计生委申请执行高百松、张春仙征收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汝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高百松,张春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汝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汝行审执字第00318号申请人:汝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韩贺东,主任。被申请人:高百松,男,汉族,39岁。被申请人:张春仙,女,汉族,39岁。申请人汝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决定征收二人社会抚养费27588元。2015年7月13日,汝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征收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汝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二被申请人计生征收一案,准予强制执行。审判长 余新春审判员 张 岩审判员 焦根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