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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46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6

案件名称

陆某与陈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4676号原告陆某。委托代理人凌晨,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甲。原告陆某与被告陈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建波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凌晨,被告陈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陆某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4月确立恋爱关系,2006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8年12月26日生育一女陈乙。婚初,夫妻感情尚可。2011、2012年起,被告回家后与原告交流很少,主要原因是被告与其他异性发生婚外情。2014年,原告母亲病重期间,被告并没有尽到女婿应当尽到的义务。2014年10月,原告母亲去世,原告于当年11月搬离婚房与父亲同住。之后,原、被告偶有联系,但未再共同生活,分居至今。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要求离婚。被告陈甲辩称:原告的陈述不尽属实。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很好。之后,被告确实与其他异性发生婚外情,原告所述是事实,但岳母病重期间,被告也尽到了应尽的义务。被告认为,夫妻感情不睦确实是因为被告的过错所导致,女儿出生之后一直由岳父母帮助抚养,现岳母已去世,原告工作很忙,被告愿意尽己之力抚养女儿,尽到父亲的责任,通过自己的努力去挽回婚姻,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4月确立恋爱关系,2006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8年12月26日生育一女陈乙。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女儿出生之后一直和原告父母生活在一起,并由原告父母帮助抚养。在之后的共同生活中,由于被告与其他异性发生婚外情而严重损害了夫妻感情。2014年11月,原告搬离婚房,双方分居至今。审理中,被告表示愿意努力尽到父亲的责任,挽回和原告的夫妻感情。上述事实,由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建立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恋爱多年后登记结婚,婚姻的感情基础较好。双方在婚后相处融洽,因为被告的过错才导致夫妻感情受到严重的损害,被告难辞其咎,但考虑到双方的孩子还很年幼,维护家庭完整对于孩子的成长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现被告已经知错,并以实际行动表现其挽回感情的诚意,原告也要珍惜夫妻感情,给予被告改正的机会,故本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陆某要求与被告陈甲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原告陆某已预缴),由原告陆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建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程纪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