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执字第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杜XX与李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XX,李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00050号申请执行人杜XX,女,汉族,住高陵县张卜乡XX,证件号码61012619510420XXXX。被执行人李X,男,汉族,住高陵县张卜乡XX,证件号码61012619771110XXXX。本院在执行杜XX、李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X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其财产线索和下落。现申请人尚有债权104045.74元未受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高执子第00050号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或下落,可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 行 长 李建民执 行 员 王晓林人民陪审员 尹绪生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代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董 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