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执恢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肖济民与罗书武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济民,罗书武,刘俊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执恢字第9-2号申请执行人肖济民,男,1940年9月3日出生,汉族,衡阳市砂石公司退休工人,住衡阳市珠晖区。被执行人罗书武,男,1959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被执行人刘俊福(追加),女,1960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雁峰区。申请执行人肖济民与被执行人罗书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执行依据即(2001)雁经初字第28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罗书武还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肖济民赔偿款22000元。在恢复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权利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程序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仁智审 判 员 李榜元代理审判员 刘 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杨 韬校对人:杨韬 微信公众号“”